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社团名称: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社团宗旨: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提高会员文化素质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三条、社团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做好招新工作,并将新会员的基本情况留档备案。
第四条、会员基本权利
1、会员对本社团工作有批评、建议、保护和监督的权利。
2、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3、会员有要求本社团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正当服务的权利。
4、会员有参加和组织本社团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会员基本义务
1、会员应遵循社团章程,执行社团决议。
2、会员有认真完成社团分配的各项工作,维护本社团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3、会员对不利于社团发展、有损社团名誉的人和事,有监督并向上级汇报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1、本社团团支部书记由政法学院团总支指派一人担任,指导社团工作。
2、本社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名,下面设宣
传部、组织部、社联部等部门。
3、社团负责人由推荐和选举相结合产生,任期一年,每年改选一次。
4、主席接受团支部书记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原则。
第七条、本社团设理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理事会成员应当包括社团主席、副主席和会员代表,其中会员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理事会中的会员代表由本社团会员通过会员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长由主席兼任,可以设副会长。理事会会长和副会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社团发展方向、重大活动的开展。
2、决定领导机构成员的任用和免职
3、对社团财务进行审核。
4、其它应当由其决定的事项。
理事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有充分理由存在下,由主席提请理事会商议决定前条第四款所列事项,结果由主席在会员大会上宣布。
如果理事会成员有不适合继续担任其职务的情况,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另行选举。
第四章 机构职能
第九条、主席主要职能如下:主席为社团内部最高负责人,对外代表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会,对社团的行为负责,也是社团与院社团部、校社团联合会间的联系纽带;主席在社团内部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期活动方针,组织和领导社团重要活动。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执行社团决议,其工作受主席监督。
第十条、各部部长对该部门工作负责,需按规定参加社团内部的会议,执行会议决定,部长直接对主席负责,经主席授权可对指定副主席负责,但主席保持最终决定权。
第五章 社团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社团经费主要来源有: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合法取得的校内外组织或个人的资金支持。
3、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团总支、校社团联合会等其他学校组织发放的资金支持。
4、会员自愿支持的经费。
第十二条、社团内部相关部门每联系一笔赞助,按30%提成,多者视情况酌情提高提成。
第十三条、社团经费主要用于社团管理、举办活动所用开销。
第十四条、社团经费由主席统一管理,经主席授权后,可由指定的副主席或职能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同时主席保持最终管理权利。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为鼓励会员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本社团实行积分制,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
1、会员每参加一次活动加2分,有特殊任务并能积极完成者酌情加分,最高不得超过4分。
2、干部每配合举办一次活动加3分,有特殊任务并能积极完成者酌情加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
3、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提前请假,无故缺席者每缺席一次扣1分
4、每学年按积分情况评出“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会员”,并发给证书
第十六条、对违反社团章程者,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悔改,或做出有损集体荣誉的行为及利益的情况下,视清洁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社察看、开除社籍等处分,并将其情况向所在院系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提请,经理事会全体通过后,组织会员进行表决,需三分之二会员到会后并以与会会员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赞成才能通过。
第十八条、指导单位:政法学院
第十九条、顾问老师:政法学院老师及相关老师。
第二十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本社团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起施行。
平 顶 山 学 院
政法学院传统文化研究会
2006 年4月
本页由政法学院网络部于2007年12月12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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