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平顶山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为弘扬中华民族的奉献精神,进一步激发有志青年的服务意识,来奉献和谐校园、和谐社会, 使同学们在实践中获得锻炼,方便同学们更好的投入社会、融入社会、适应社会而成立的一个青年志愿者组织。
第二条 协会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弘扬奉献精神”为宗旨,围绕公益劳动,美化环境、社会服务、抢险救灾、文体活动、医疗保健、心理咨询、家教服务、扫盲治愚、科技扶助、信息服务以及青少年帮教和维护权益等方面展开服务活动。
第三条 协会任务
1、为同学们提供一个锻炼自己和巩固知识的平台,将知识运用到实践中。用实践检验知识、用在实践中锻炼自己。
2、进行实践调查、了解、关心学生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从而树立更好的工作指标,为以后实践活动开展提供便捷的通道。
3、培养青年大学生的奉献精神、团结意识、服务能力以及适应社会和社会交往的能力。
4、本着“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理念,通过开展各种志愿活动,为同学创造良好的学习、实践环境。对外展示平顶山学院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我院学子的风采。
5、加强与其他协会以及社会上的一些部门和单位的联系与协作,开展最广泛、最有益的活动。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四条 会员的吸纳
1、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政法系学生均可报名。待本协会发展壮大后再招收其他院(系)学生。
2、每年在院团委的指示下于“社团活动周”招收新会员,如有特殊情况则另行处理。
3、新会员需要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经协会考察条件具备后方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并发予“平顶山学院青年志愿着协会”会员证。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凡已加入本协会的正式会员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保护和监督的权利。
2、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3、会员有参加和组织各项活动的权利。
4、会员有获得表扬和表彰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会员有按时出席协会各项会议的义务。
2、会员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的义务。
3、会员有认真完成协会分配各项工作、维护协会名誉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 组织机构
1、本协会设团支部书记一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下设宣传部,组织部,外联部等部门。
2、协会的负责人由推荐和选举相结合产生,任期一年,每年改选一次。
3、各部成员对各部负责,副主席、外联部对主席负责,宣传部、组织部对团组织书记负责。
4、协会事宜由主席和团支部书记协商,并由主席下达。主席接受团支部书记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原则。
第八条 各部的职责
1、副主席对主席负责,分管各部的具体工作,领导并监督各部作好本职工作。
2、组织部组织并协调好日常的各种活动,负责协调各部以及会员对活动的参加,保证活动的有序进行。
3、宣传部保证每次活动在开展前、中、后对内、对外的宣传工作,必须宣传到位,让会员对本次活动的目的,活动的进展以及取得影响都有深刻的了解。
4、外联部负责联系企事业单位赞助本协会的活动,并对外界其他组织或协会进行交流,负责发现问题、创造服务项目和服务基地,确保活动实践性。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九条 奖惩
1、每学期进行一次“先进会员”评选活动。每次限额五人。
2、奖励或分别采取口头表扬、通报表扬、荣誉证书或纪念品等各种形式,分别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3、每学期会议、活动等无故缺席累计三次以上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4、对于学校规定以及做出有损于协会的一切活动的会员依情况情节的轻重论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 十 条 协会经费由主席统一管理,经主席授权后可由副主席或职能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同时主席保持最终的管理权。
第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主席或两个以上的主席提出,经主席和副主席全体通过后,组织会员进行表决,经三分之二的会员到会后,并以到会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赞成才能通过。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平顶山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平 顶 山 学 院
政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2006 年4月
本页由政法学院网络部于2007年12月12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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